結合實際,有一些當地政府覺得因為專項債的年利率低、限期長,債卷持有期只等額本息還款不還本,本錢期滿一次性償還或根據續發專項債的方法增加債卷限期,因而能常用專項債就常用專項債,儘量避免貸款銀行。這一瞭解在農村基層當地政府方面是基本上恰當的。但在中央方面看來,這一瞭解存有一定的不良影響。緣故以下:

第一,專項債的股權融資行為主體是當地政府,歸屬於政府部門債務;項目公司的貸款銀行歸屬於項目公司債務。在新專案資本金比例獲得金融企業認同,新專案盈利能夠還款借款等額本息貸款或信用擔保對策可以獲得金融機構認同的狀況下,項目公司一般 能夠從金融機構得到 全額的借款。若用以自有資金之外的專項債作債務重組性資產,金融機構會相對降低借款,相當於用政府部門債務取代專案公司債務,無形之中增加了政府部門債務經營規模,消耗了存量資金(這一部分資產可由專案公司債務,政府部門並不債務),因小失大。

#舉例子:

某專案總投資100億,專案資本金30億,政府部門和社會發展投資者注資義務各10億,借款50億,該專案資金申請到20億專項債。因為現行制度下專項債只有一定占比用以專案資本金(我省綜合20%上下),假定該新專案20億專項債中有五億用以自有資金,剩下10億用以債務性資產,則金融機構將降低10億借款只貸55億。一方面用10億政府部門債務替代了本能夠由專案公司債務的10億借款,不必要地提升了10億政府部門債務;另一方面可用以自有資金的專項債僅有五億,政府部門還需注資十億,注資工作壓力依然非常大。

實際上,財政部2020年9月份在《財政部關於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3856號(財政金融類287號)提案答覆意見的函》中對專項債做為PPP新專案的債務性資產的憂慮,覺得“將減弱ppp模式股權融資義務,加強政府兜底預估”,表明監督機構早已瞭解到專項債作債務性資產存在的不足和風險性。

第二,存量資金應以正確引導為主導,充分運用杠杆作用,不斷加強ppp模式、金融企業的資產。專項債用以債務性資產,並不可以充分發揮其做為自有資金的杠杆作用,錢沒有花在刀刃上,減少了存量資金的應用高效率。

第三,有些人從資金成本視角開展表述:專項債低成本,借款成本增加,因而用專項債取代貸款銀行有益於減少資金成本。這一瞭解也存有錯誤觀念:專項債的成本費雖低,但因為大部分專項債在持有期只等額本息還款不還本,在本錢不會改變的狀況下,貸款利息一直固定不動不會改變且不斷較高;而貸款銀行貸款還款方式一般 為等額本息還款,雖然年利率較專項債高,但伴隨著本錢的逐漸還款,貸款利息也逐漸降低。以高速路新專案為例子,從新專案30年的專案生命週期看來,貸款銀行的貸款利息之和比專項債貸款利息之和也要少。因而不可以以專項債年利率低評定專項債好於貸款銀行。

綜上所述,在專項債資產的主要用途上,專項債應盡可能不作為債務性資產,盡可能用以專案資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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