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如何把中國就職的管理層,派往英美兩國,便於協助企業海外開公司,並發展趨勢國外銷售市場,英美兩國都有各的解決辦法。大家今日就討論一下目前市面上最火的美國L-1簽證辦理與英國國外談判代表,他們的不同點到底在哪兒。
簽證辦理對獲派工作人員的挑選
美國的L-1簽證辦理,它是一種幾近於“全能型”的種類。它適用跨國企業外派管理層,或有著獨特專業知識的獨特專業技術人員去美國分公司或關聯公司工作中,它也適用國外公司外派管理層去美國開無限公司(系統磁碟分割企業)或關聯公司。
而英國的國外談判代表簽證辦理,則是一個更為“細緻”的簽證辦理類型,其適用坐落於英國海外的企業外派一位管理層至英國,以創建其英國的分公司或支系。
這二種簽證辦理類型關鍵的差別取決於,L-1簽證辦理能夠 授于專業技術人員職工,乃至能夠 容許大中型跨國公司開展職工的團體調離,而外派管理層去美國設立有關的子公司及關聯公司,僅僅其諸多職責之一。而英國的談判代表,則內置“傲驕”身體素質,申請者將被任職為該企業在英國的唯一意味著,承擔經營英國子公司或支系的業務流程。針對跨國企業外派其他職工的要求,英國另有專業的簽證辦理途徑,而企業也必須具有相對的貸款擔保資質證書,才可以開展職工的外派。
簽證辦理對獲派工作人員的崗位、工作經歷規定
針對美國的L-1簽證辦理收益人,其務必是行政部門、技術人員,或者有獨特技術性的職工,而且以往三年內持續一年在美國海外組織(包括附屬公司,母子公司,辦事處)工作中,在美國地區為該海外企業工作中的時間不測算在海外工作中的一年時間以內。美國海外的企業務必想方設法激發其到美國企業出任所述崗位之一的人物角色。此外,以便保證外派管理層赴美國運營方的真實有效,美國規定在申請辦理提交原材料中提交包含公司辦公室租賃協議等一系列原材料,這代表著針對新在美設立公司的管理層而言,在取得簽證辦理以前就需要搞好有關分配。
而英國的談判代表簽證辦理則沒有實際規定管理層在英國境外公司工作中做到如何的期限,儘管在操作過程中,大家一般依然提議申請者可以最少在海外企業工作中滿6個月。
辦理簽證時間
針對l-1簽證辦理程式流程,i-129的申請辦理務必遞交給美國移民局。依據現階段的考試,l-1簽證辦理程式流程的確是現階段的考試率。從加州簽證辦理審批管理中心的進展能夠 見到,首簽的申請者一般必須等候1.5-3個月的時間,才可以取得簽證辦理結果,再再加肺炎疫情造成 的各種各樣不能預估的推遲,要想在時下申請辦理L-1簽證辦理的您,很有可能要搞好悠長等候的提前準備。
在L-1簽證辦理途徑下,針對在美創立新企業,初次管理層簽證辦理的有效期限一般為一年,針對現有企業(創立並經營超出一年時間),初次管理層簽證辦理的有效期限一般為三年,有效期限抵達後如必須申請辦理推遲,一次推遲的時間不可超出2年。管理層簽證辦理的最多有效期是七年。而針對專業技術人員職工而言,她們最多能夠 在美停留五年,並且並不可以根據此簽證辦理得到居留證。假如L-1管理層在今後要想根據EB-1C跨國企業優秀職業經理人來得到居留證得話,現階段EB-1種類也是必須排表的,因此 最後的結果還是等。
而英國的國外談判代表簽證辦理,在初次申請辦理時,可能立即得到三年有效期限,三年期滿後,考慮有關標準就可以繼簽,繼簽的簽證有效期可能是2年,申請者在英國住夠五年後,就可以申請辦理永居。換句話說,如果你現在準備申請簽證,加上一系列步驟所需的時間,例如資料資訊,你可能已經或可能已經很長時間沒有完成l-1簽證過程。
簽證辦理持有者的親屬一同赴任
美國移民法要求l-visa互相申請l-2簽證,以便在美國持有l-2簽證。L-2簽證持有人能夠合理合法進到美國工作,有效期限與l-1簽證一致。此外,L-2簽證辦理持有人必須向移民局申請辦理工作中批准,獲得准許後,才能夠 在美國合理合法工作中。
英國國外談判代表的直系親屬和18歲以下的兒女,還可以申請辦理附設簽證辦理一同赴英,其有效期限一般也與主申請者簽證辦理的有效期限一致。英國移民法中並沒有要求國外談判代表的附設申請者必須住夠多少年才可以申請辦理永居,因此 理論上,在主申請者取得永居後,附設申請者就可以申請辦理永居。附設申請者能夠 在英國自由工作而不會受到一切限定。
日後申請辦理永久居留的規定
L-1簽證辦理並不是投資經營管理簽證,因而它並不能直達居留證。L-1簽證辦理持有者最後必須根據EB-1C跨國企業優秀職業經理人來申請綠卡。在根據EB-1C申請綠卡時,美國移民局的規定關鍵有以下幾個方面:
1)申請者的顧主務必是跨國企業:
在EB-1C居留證的申請辦理中,做為申請者的跨國企業務必最少有著2個組織或企業,一個是在美國地區的組織或企業,一個是美國海外的組織或企業,並且美國地區的企業和海外的企業中間務必合乎移民法要求的達標的企業關聯,那樣的關聯包含:如總公司、分公司、辦事處及附設企業。
2)顧主務必在美國海內外一切正常經營:
在美國地區的組織和海外組織都務必開展業務流程經營,出示常常,持續,系統軟體的產品和服務專案。跨國企業運營必須是進一步的,有運營經濟效益的,不規定一定涉及到進出口貿易,跨國企業的運營能夠 是公司、非營利性組織、宗教信仰或慈善組織。留意只是是在美國地區或海外設立公司辦公室或聘用委託人並不可以符合要求。
3)顧主務必在美國早已存有最少一年。
所述的規定並並不是非常實際,但依據具體工作經驗而言,一般在申請辦理EB-1C時,美國企業的銷售額需做到一百萬美元之上,聘請職工需要在10個之上。
而英國的國外談判代表在申請辦理永居時,申請者必須做到相對的移民監規定,語言規定和考試通過LifeintheUK考試。此外,必須考慮的標準關鍵有:
1)務必在以前的五年都被顧主聘請。
2)必須出示直接證據證實其在英國創⽴了全資⼦公司或支系,且此⼦企業或支系在英國有一切正常經營。
3)顧主仍然在一切正常經營,而且總公司仍然在英國海外。
必須留意的是,英國的國外談判代表簽證辦理在認同企業關聯層面,比美國的L-1簽證辦理及EB-1C居留證方式的認同範疇要小,英國的企業只有要不做為海外公司的全資子公司(wholly-ownedsubsidiary),要不做為其支系(Branch)。
儘管英國針對國外談判代表的永居,除開企業規定外,也有一系列本人規定,但終究申請者到時候早已是在英國定居滿五年的人,堅信根據基本的英語檢測和生活小常識考試也不會是很難的事,退一步說,英國大部分簽證類型在永居時也都是有英文語言和生活小常識的規定,那樣的“無一例外”,也可以一定水準上反映移民法的公平公正與公平。
另一方面,儘管移民法和香港移民政府沒有實際表明eb-1c收益人在國外的文化教育和工作經驗,但申請者務必確定她們的教育和工作經驗合乎該崗位。從總體上,L-1簽證辦理和國外談判代表簽證辦理,全是中國企業外派管理層赴國外開創有關企業,發展趨勢國外業務流程的好方式,L-1相對而言運用範疇更廣,但要想根據L-1做到拿居留證的目地,較為用時費力。由於l-1簽證前兩年的火災,美國對l-1的批准越來越奇怪,每個申請人都必須經過簽證處理後的大使館招聘面試階段。由於現階段中國與美國方式愈發焦慮不安,L-1簽證辦理從赴美國,到拿居留證,發展前途悠長,期待看上去也是愈發迷茫。
英國的國外談判代表簽證辦理,在近些年也一樣愈來愈獲得大夥兒的關心,在申請辦理難度係數上而言,有逐漸提溫的發展趨勢。即便如此,英國現行的移民法仍然沒有對外國談判人員簽證處理作出很多限制,這可能是申請處理的絕佳機會。我們在以前的文章內容中合大夥兒提過,大家對國外談判代表簽證辦理將來的轉變抱有焦慮,這關鍵來源於新的移民法轉型頒佈後,其仍未對於國外談判代表簽證辦理有一定的談及。我們不期待見到它步L-1簽證辦理的覆轍,變為“你要申請辦理也申請辦理不上”的簽證辦理。根據這一緣故,大家也再度提示有關申請者,如果有申請辦理的意願,那麼不必錯過了行動的黃金時間,或許機會一旦錯過了,之後的赴英行程安排,您又要從頭開始整體規劃。